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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林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的公告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1-30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610号)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国有林场改革任务,我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结合实际,制定了《澄迈县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并经十三届三十二次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告。

     

 

 

 

      澄迈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130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琼发〔201610号)、《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琼国有林改办〔2017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平稳有序、不断创新、事业发展"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林场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林区林场社会稳定。

  二、主要政策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61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琼府办〔200610号)、《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等文件精神。

 三、分流安置的人员范围

 经依法认定与国有林场保持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含在册在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林场自聘人员)、离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与国有林场不存在劳动关系: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国有林场实施改制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

  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国有林场保持劳动关系;

  4.国有林场实施改制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

  6.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

  7.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报到;

  8.其他依法确认与国有林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四、在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国有林场要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林场社会稳定。国有林场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分流安置:

 (一)安排退休。依据原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规定,从事与造林(更新)、林木抚育采伐等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满10年,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符合国家林业行业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并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并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通过购买服务就业。核定事业编制之外的其他管养人员,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政府购买公益林服务方式,安排职工从事森林管护抚育等,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承接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安排到经营实体就业。要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国有林场可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职工进入林产品加工、苗圃花卉等经营实体就业,由经营实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安排承包林地发展自营经济。国有林场可依据林地管理政策,在摸清林场可利用林地的基础上,结合林场承包林地现状、林场林地资源、当地经济发展差异,依法依规将目前已承包的林地,继续承包给职工经营,自主发展自营经济。对承包林地发展自营经济的职工,林场不再发给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但必须按照所在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代缴职工的"五险一金",按缴费率一次性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安排。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五)实行内部退养。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林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内部退养,由经营实体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其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按政府公布的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计算,按月发给其个人,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所在企业在确定退养基本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职工退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林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所在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在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并且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妥善安置工伤职工。对因工负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治疗的,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待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与其伤残等级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国有林场离退休人员中,原来以事业身份办理退休的,继续由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管理;原来以企业身份办理退休的,由林场组建的经营实体管理。

(二)尚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的国有林场,改制后由经营实体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应由经营实体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三)原国有林场退休人员中,由林场发放"事企差"的,改制后仍由事业性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继续发放。

六、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一)县人社局、林业局、澄迈林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全部富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二)县林业局、澄迈林场要主动商请县民政等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七、拖欠款项的处置

(一)国有林场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原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如与林场有约定的,按规定的标准计发。所需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国有林场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三)按规定应当由国有林场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林场组建的经营实体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八、其它事项

    (一)县人社局、林业局和澄迈林场要切实加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县林业局、澄迈林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提交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政府审批组织实施。

附件:表1 澄迈林场在职正式职工人员名册

      2 澄迈林场在职自聘人员名册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610号)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国有林场改革任务,我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结合实际,制定了《澄迈县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并经十三届三十二次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告。

     

 

 

 

      澄迈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130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琼发〔201610号)、《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琼国有林改办〔2017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平稳有序、不断创新、事业发展”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林场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林区林场社会稳定。

  二、主要政策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61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琼府办〔200610号)、《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等文件精神。

 三、分流安置的人员范围

 经依法认定与国有林场保持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含在册在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林场自聘人员)、离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与国有林场不存在劳动关系: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国有林场实施改制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

  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国有林场保持劳动关系;

  4.国有林场实施改制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

  6.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

  7.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报到;

  8.其他依法确认与国有林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四、在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国有林场要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林场社会稳定。国有林场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分流安置:

 (一)安排退休。依据原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规定,从事与造林(更新)、林木抚育采伐等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满10年,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符合国家林业行业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并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并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通过购买服务就业。核定事业编制之外的其他管养人员,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政府购买公益林服务方式,安排职工从事森林管护抚育等,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承接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安排到经营实体就业。要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国有林场可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职工进入林产品加工、苗圃花卉等经营实体就业,由经营实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安排承包林地发展自营经济。国有林场可依据林地管理政策,在摸清林场可利用林地的基础上,结合林场承包林地现状、林场林地资源、当地经济发展差异,依法依规将目前已承包的林地,继续承包给职工经营,自主发展自营经济。对承包林地发展自营经济的职工,林场不再发给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但必须按照所在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代缴职工的“五险一金”,按缴费率一次性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安排。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五)实行内部退养。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林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内部退养,由经营实体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其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按政府公布的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计算,按月发给其个人,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所在企业在确定退养基本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职工退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林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所在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在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并且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妥善安置工伤职工。对因工负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治疗的,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待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与其伤残等级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国有林场离退休人员中,原来以事业身份办理退休的,继续由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管理;原来以企业身份办理退休的,由林场组建的经营实体管理。

(二)尚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的国有林场,改制后由经营实体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应由经营实体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三)原国有林场退休人员中,由林场发放“事企差”的,改制后仍由事业性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继续发放。

六、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一)县人社局、林业局、澄迈林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全部富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二)县林业局、澄迈林场要主动商请县民政等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七、拖欠款项的处置

(一)国有林场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原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如与林场有约定的,按规定的标准计发。所需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国有林场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或县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三)按规定应当由国有林场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林场组建的经营实体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八、其它事项

    (一)县人社局、林业局和澄迈林场要切实加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县林业局、澄迈林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提交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政府审批组织实施。

附件:表1 澄迈林场在职正式职工人员名册

      2 澄迈林场在职自聘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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